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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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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试行)



(一)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附件 1),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 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化导向,综合运用计点 积分、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配额制等 政策工具,建立动态调整、正向流动的评价机制,强化分类管理。


(二)简化归并材料。统一规范申请材料种类、数量,明确材料文本名称、样式、份数等。简化归并申请材料,除个人护照、 电子照片外,通常需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 或任职证明、工作资历证明、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最高 学位(学历)证书、申请人所持有效签证等材料,减少申请函、 许可证申请表、许可原件或存根、中外文个人简历、聘用意向书

等材料提交。

(三统一证件管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实行电子 化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 国人工作许可证》,实现一人一码、终身不变,动态管理记录在华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



(四)优化审流程依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审批时限等,制定审批细则,建设 全国“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推行一个 办理、限 时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用“信息跑路”代替“人员跑路”。

(五)为外国高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入境前无须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压 缩工作许可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 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其工作资历、专业技 术或学历证明等可采用承诺制。

(六)提升服务水平,完善监督管理。创新行政许可管理方式,加强大数据政务运用,与人社、外交、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 系统互联,实现工作许可与签证、居留数据共享;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逐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和在 华工作外国人信用体系,实现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精确监管。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人民出境境管》第四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 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 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 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 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

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 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93 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 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五)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 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五 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 及其依法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 的机构。

六 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 及其依法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

七 数量限制外国高端人才(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 类)根 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 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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